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盯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 浙江新规这样规定

所属分类:行业热点    发布时间: 2020-03-21   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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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旨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,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公布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测(监控)技术导则(征求意见稿)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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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2020年1月1日起,二百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按照4.1.1执行。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按照4.1.2执行。其中,已建和新建的200吨以上的集中处理设施,应安装在线监测装备,具体监测要求按照表1规定执行。已建和新建的三十吨以上不足二百吨的集中处理设施,应安装在线监测装备,具体监测要求按照表2规定执行。处理设施也可根据工艺和周边水环境容纳能力要求选择监测项目,实施在线监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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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连续排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,pH计、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至少10min获得一个检测值,其中自动分析仪至少每2h获得一个监测值,每天**至少12个监测值;在间歇排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,pH计、流量计等在线监测仪器的监测值个数不少于排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的6倍,其他自动分析仪的监测值个数不少于排放累计小时数的1/2。系统的监测频次应可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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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应该根据其处理工艺、水质、水量的特殊性选择相应的自动分析仪。自动分析仪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,使用环境恶劣时或在特殊情况下可酌情调整。系统应设计合理、操作简单、维护方便。系统设施应具有开放性,拥有一定权限的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相关参数。系统应具有扩展性,能够满足监测指标的扩展需求。室外自动分析仪防护等级应达到IP55,浸入部分防护等级应达到IP68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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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而言,应由抽取水样单元、水样分配单元、在线检测单元、数据采集存储与传输单元、系统管理单元、系统辅助单元、系统运行环境构成。抽取水样单元包括取样头、取样泵等。可实现从监测点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水样,并将水样无变质地输送至自动分析仪。水样分配单元包括管路、阀门等。按照自动分析仪的工作需求,将水样直接或经前处理(在不影响水质的前提下)后合理分配给分析仪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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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线检测单元则由监测基站的各种水质自动分析仪、流量计和相关仪表组成,对被监测对象的有关参数进行测量,并能将测量数据输出。可包括pH水质自动分析仪、化学需氧量(COD)水质自动分析仪、氨氮(NH3-N)水质自动分析仪、总氮(TN)水质自动分析仪、总磷(TP)水质自动分析仪、各类流量计及相关仪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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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监控中心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控制中心,由数据服务器、网络设备和相关软件等组成。应包括下列功能:应能收集基站控制平台上报的在线监测数据、超标和故障等信息。应向基站控制平台发送命令,设置和修改数据采集传输仪的运行参数,并远程控制自动分析仪的工作状态。应将收集到的各种数据进行处理,形成各种分析报表,趋势图表,并可导出到CSV存储格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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